团体人身险监管时隔8年再升级,规范“团险变团购”
6月14日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向业内下发了《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5年之后,监管部门在制度层面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设立了负面清单。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等八种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是对团险业务监管的一次全面升级,主要对团险业务近年来发生的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范,这对于团险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严禁“团购个卖”
团体人身险业务,是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当前团体保险市场存在赔付率过高、为买保险而专门拼团等乱象。”一家大型险企团险业务负责人向《金融时报》记者透露,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家保险公司团险赔付率普遍很高,有些赔付率甚至超过100%。此外,相对于个险来说,团险业务不仅仅是保费打折,而是根据团体所对应的共同风险特征进行精算定价。针对团险市场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保险进行了明确定义和严格规范,就是为了提升业务品质,防范发生“团险个卖”现象。
在产品精算方面,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厘定保险费、确定现金价值、计提责任准备金等。
为防范商业贿赂,《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在定价方面,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情况,按照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审慎确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监管覆盖业务全流程
相较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新规从原有的6条内容扩展至23条,涵盖产品定义、经营基本条件、承保管理、理赔管理、数字化转型、防范商业贿赂、精算定价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同时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同意权。
新规明确了经营基本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针对保险利益,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相较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产品赔付率新增了业务回溯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等情况,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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