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保险纠纷增多 “不规范”引发理赔争议最大
6月22日讯: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为具有风险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传统金融产品,保险在越来越被广大民众知悉和接受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极易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二中院”)对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集中通报,同时还就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给予了司法建议,呼吁社会给予广泛关注。
新型保险产品引发纠纷增多
通报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底,天津市二中院共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70件,审结1259件。其中,2018年受理案件312件,2019年受理177件,2020年受理96件。但是自2021年开始,案件数量又呈现显著增长的趋势,其中,2021年受理案件273件,2022年受理案件264件,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184.38%,之后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变化幅度不大。
天津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许绍田在谈到近几年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呈现的特点时表示,一是案件数量呈现先降后升的增长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呈现案由集中。“特别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2.28%。除上述案件外,涉及保证保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出现。”据许绍田介绍,二中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为二审案件,其中维持原审判决的案件为1018件,占结案总数的80.86%;发回改判案件109件,占结案总数的8.66%;调解撤诉的案件97件,占结案总数的7.70%;其他以裁定等方式结案的35件,占结案总数的2.78%。
合同双方均存在不遵守诚信原则情况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具有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不故意隐瞒或欺骗对方,且充分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然而,天津市二中院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存在几大类问题,其中,“合同双方均存在不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较为明显。
天津市二中院民二庭庭长刘海东在介绍案例时表示,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因保险销售人员未按规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进行询问或模糊询问,对不属于承保范围的被保险人进行承保,或未审查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向非适格投保人推销高风险的保险产品等情况。另外,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部分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是自行安排维修甚至将车辆转卖规避鉴定,从而引起纠纷。
此外,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另一大类是“投保时的提示说明易被忽略”。由于保险种类繁多,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也相对复杂,专业术语多样,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保险销售人员未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承保、理赔范围条款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进行充分说明,或者投保人未及时告知投保的真实意思或目的,均易在保险条款的理解上产生争议,甚至因不同险种的理解差异引发纠纷。
“如在货物运输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部分投保人为节约保费或对相关保险条款理解不到位,在保险人员未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特点的情况下即办理投保事宜,而导致出现部分运输公司投保了货损险而非运输责任险,造成运输公司上了保险却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刘海东说。
“不规范的保险理赔也是引发争议的焦点。”据刘海东介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为被保险人查勘定损。但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为部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单,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对车辆进行修复,由此造成维修金额与后续的定损金额不一致引发争议。“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出于便捷理赔的考虑,对车辆损坏不大的轻微事故,未严格审查财产受损情况,便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这就导致后续对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权利时,双方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产生争议。”刘海东说。
向保险人及投保人发出司法建议
为了预防和化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天津市二中院给予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相关建议。针对保险人,许绍田建议,一是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保险办理流程,对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保险理赔方式、投保人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要详尽说明。二是改进不合理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的设计应尽量使用通俗语言,特别是对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约定,应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机制建设,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四是规范保险理赔定损行为和操作指引。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及时到现场查勘,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财产受损情况及致损原因,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并确定损失;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定损赔偿时,如涉及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建议三方共同协商确定赔偿方案。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许绍田建议,一方面要树立审慎投保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投保前充分了解所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免赔率、保险费等内容,客观评估自身经济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另一方面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保险相关事项,对保险人不隐瞒、不遗漏相关内容,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报保险损失。对于保险诈骗,相应民事诉求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多方参与化解纠纷。树立证据保存意识,注意留存相关保险资料、事故证据、理赔材料等。当纠纷发生时,建议投保人积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主动向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非诉渠道主张权利,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可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下一篇:最后一页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聚股通无关。聚股通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聚股通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聚股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聚股通”,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