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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优化,活跃交易、扩大资金供

  9月12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即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这对资本市场提振信心、活跃交易、扩大资金供给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锁凌燕指出,调减风险因子,能降低权益资产的风险最低资本消耗,从而为保险资金进行权益投资释放出配置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3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这也有利于险资发挥资本市场‘压舱石’的作用。”锁凌燕指出。

  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任志宏看来,《通知》是活跃资本市场和提振投资者以及消费者信心的配套文件,出台及时,为保险资金入市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保险资金是最稳定和最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重要资金来源,将有利于中国股市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通知》还对不同规模的人身险公司、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新规对降低中小险企最低资本要求给予了一定的资本折扣,这对保险市场非均衡发现状况下中小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非常有利。”任志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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