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31)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代码 QDII成立时间为2014年03月10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代码161831成立时间为2014年03月10日,属于QDII,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人是李宜璇成立来分红,目前成立以为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该基金属于QDII基金,目前管理费率为1.00%(每年)托管费率。

  基金全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161831

  发行日期:2014年03月10日

  资产规模:2.22亿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份额规模:3.6591亿份(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基金托管人

  基金经理人:李宜璇成立来分红

  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基金经理人

  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1.00%(每年)托管费率

  托管费率:0.28%(每年)销售服务费率

  最高认购费率:1.00%(前端)最高申购费率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跟踪标的

  跟踪标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基金管理人可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和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1)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D.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3)投资绩效评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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