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283)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代码 QDII成立时间为2022年03月24日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代码015283成立时间为2022年03月24日,属于QDII,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人是苏卿云、倪斌成立来分红,目前成立以为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该基金属于QDII基金,目前管理费率为0.50%(每年)托管费率。

  基金全称: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015283

  发行日期:2022年03月24日

  资产规模:0.99亿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份额规模:0.9147亿份(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基金托管人

  基金经理人:苏卿云、倪斌成立来分红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经理人

  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0.50%(每年)托管费率

  托管费率:0.10%(每年)销售服务费率

  最高认购费率:0.00%(前端)最高申购费率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跟踪标的

  跟踪标的:恒生科技指数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股票投资策略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等因素,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内,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其他股票。

  目标ETF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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