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673)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代码 指数型股票成立时间为2022年01月04日
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代码014673成立时间为2022年01月04日,属于指数型股票,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人是蔡卡尔、田希蒙成立来分红,目前成立以为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该基金属于指数型股票基金,目前管理费率为0.50%(每年)托管费率。
基金全称: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014673
发行日期:2022年01月04日
资产规模:1.32亿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份额规模:1.5445亿份(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基金托管人
基金经理人:蔡卡尔、田希蒙成立来分红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经理人
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0.50%(每年)托管费率
托管费率:0.10%(每年)销售服务费率
最高认购费率:1.00%(前端)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0%(前端)最高申购费率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跟踪标的
跟踪标的: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资产配置策略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
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目标ETF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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