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063)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C基金代码 FOF成立时间为2009年06月22日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C基金代码860063成立时间为2009年06月22日,属于FOF,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人是沈吟成立来分红,目前成立以为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该基金属于FOF基金,目前管理费率为1.00%(每年)托管费率。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C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860063
发行日期:2009年06月22日
资产规模:2.01亿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份额规模:2.4620亿份(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
基金经理人:沈吟成立来分红
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基金经理人
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1.00%(每年)托管费率
托管费率:0.20%(每年)销售服务费率
最高认购费率:---(前端)最高申购费率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跟踪标的
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投资策略:
基金配置摘要: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基金,采用量化模型。
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本集合计划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各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股票投资策略1、股票组合的构建本集合计划首先通过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考察、公司竞争力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潜力评估及投资吸引力评估等四个层面的综合比较初步筛选出投资备选股票。
然后,以全球市场为参照,通过对经济发展阶段、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逐层分解,形成对公司的相对估值判断。
最后,由研究员通过调研、财务分析及量化估值等方法,筛选出质地优良、盈利持续增长、估值具备吸引力和市场预期持续改善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集合计划将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和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公司,关注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基金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基金季报、中期报告、年报、净值等公开披露信息进行风险、收益以及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等指标分析,构建基金数据库和基金经理数据库;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性调研,通过基金公司的管理模式、考核机制等信息对基金经理的行为进行进一步验证,跟踪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行为的变化,全方位审视基金产品。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本计划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摘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合计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份额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10%。
本集合计划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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