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未来A股市场可以考虑IPO环节引入储架发行,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8月25日讯: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提出,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引起市场热议。

  在注册制下,储架发行制度又称“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制度,即发行人在获得监管部门注册批文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需求等,自主择机分期、分批募集资金。

  从国际上来看,储架发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环节,适用于企业大规模融资,分批募资提高了企业募资灵活性,降低融资成本,也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流向。同时,分批发行有助于减少大规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维持一、二级市场动态平衡。

  中金公司研究部董事总经理、首席国内策略分析师李求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背景下,A股可以在首次公开募股(IPO)环节针对满足一定要求的发行者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特别是在大型IPO项目中可考虑引入储架发行制度。

  减少大规模融资

  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储架发行制度的前提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持续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注册制改革以来,信披质量明显提升,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压实,已具备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逻辑上来看,储架发行制度是为了帮助发行人应对市场环境可能的变化,而给予的一种行政便利措施,可以让发行人在完成一次法定的信息披露注册后,无须一次性完成募资,而是依据已注册的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进行分批募资。对于原本需要大规模融资的发行人而言,只要进行一次审核就可选择时机完成多批次融资,有助于减少发行人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同时在客观上也降低了为完成大额融资而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

  2021年,北交所设立时同步试点注册制,再融资方面就引入了储架发行机制。但是,由于北交所再融资落地数量少且融资规模较小,截至目前,还没有企业采用储架发行进行再融资。

  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储架发行通常是针对适用于融资规模较大的公司,解决市场一时无法承受大规模融资的问题,而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通常不需要分次发行。

  郑彧表示,目前,北交所融资规模、交易量都不太高,而且投资者门槛较高,所以无论是上市公司融资需求还是投资者再投资的兴趣,匹配度都不高,发行人更偏好即期发行。

  可在IPO环节引入储架发行

  抑制A股拟上市公司超募冲动

  从国内外资本市场来看,储架发行制度均在再融资环节引入。对于IPO环节是否有必要引入储架发行,多位市场人士认为“未来A股可以考虑”,以提高募资灵活性,抑制超额募资冲动,同时降低超大规模新股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创金合信基金首席经济学家魏凤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储架发行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融资节奏,在二级市场行情偏弱的时候,减少对市场的影响。这也是监管部门放权的一种体现,让市场主体自行调节融资节奏,值得鼓励。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进一步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未来可以考虑在IPO环节引入储架发行,推动进一步形成市场平稳运行的环境。

  分批发行也有助于抑制发行人超募冲动。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8月23日,今年以来,240家公司登陆A股,219家上市超募,占比超过九成。从募资规模来看,7家募资在50亿元以上,2家超过百亿元。

  “储架发行下,发行人根据企业募投项目实际资金需要,根据市场最新形势,分批次发行和定价,可避免一次性募集过多资金造成资金闲置或浪费。”李求索表示。

  加强募资使用监管

  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科创板和创业板若要推出储架发行制度,需要完善配套机制,充分发挥储架发行制度的监督考察作用,加强募资使用监管,督促公司充分利用好所募集资金,规范经营,让资金得到最合理有效的运用。

  郑彧表示,因为涉及“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监管部门在制定储架发行制度时,要在原来强调募投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强化后续发行的投资者保护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对前期资金使用的核查责任,真正起到储架发行既便利发行人,又方便市场投资的平衡作用。

  陈雳认为,科创板和创业板对资金需求周期较长,因此储架发行可以更好地为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引入长期资金,为避免发行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后续发行”来约束募资使用。

  目前,A股无论IPO还是再融资(不含小额快速融资),注册批文有效期均为12个月。

  陈雳表示,考虑到企业研发投入周期较长,或许可以将储架发行有效期设置为3年至5年,但同时要严格根据不同板块的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弹性修改。

  “一般而言,有效期越长,发行人的融资灵活性越高,但也可能增加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因此,需要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活力之间寻找平衡点。”李求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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